2017年9月1日,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审议通过,习近平主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号主席令发布的《核安全法》,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。
关于核安全文化,《核安全法》第九条规定(分三个层次): 1、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,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。
2、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、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育核安全文化的机制。
3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、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,应当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,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、经营、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。
国家坚持理性、协调、并进的核安全观,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,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。
关于核安全工作原则,《核安全法》第四条:
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。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**、预防为主、责任明确、严格管理、纵深防御、独立监管、全面保障的原则。
关于核安全工的责任,《核安全法》第五条:
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。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、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,应道负相应责任。
关于核安全标准,《核安全法》第八条: 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。
关于质量保证,《核安全法》第十七条:
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、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,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,有效保证设备、工程以及服务等的质量,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要求,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相关要求。